当前,理论界对《合同法》第286条之权利尚未达成共识。为了探求该权利之属性,采用比较分析法,从立法和实际权利构成角度进行分析,得出该权利实际属于承揽人抵押权的结论。同时对承揽人抵押权设立角度和受偿次序进行分析,指出承揽人抵押权优先性的地位是因为承揽人实施的承揽事务属于费用性抵押权,既非留置权,也非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