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是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有效机制。风险投资在各国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但是基本上可以分为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选择何种模式有各自不同的背景,在理论上和实践效用上也有优劣之分。有限合伙制是个优良的组织形式,可以也应该为我国所采纳,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它在美国取得了成功,就迷信地认为有限合伙是灵丹妙药。鉴于我国信用制度缺位以及许多内外环境不甚理想的情况,我们决不能将其神话化。而是应在以公司制为主的情况下,大力培育有限合伙制的发展环境,改革落后于风险投资实践的法律制度,让这一优良制度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