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土归流境域下,受过正统教育并掌握汉字成为侗族社会担任款首的必要标准,以汉字文书为载体,流官在黔东南侗族基层推行保甲时参与到侗族基层领袖的选任流程中,“保长”、“乡团长”与“款首”职位逐渐一体化。在此基础上,款首制定新款约时逐渐摒弃了以往不诉诸官府而内部自行处理治安事件的习惯,而是在与流官合意之下将官府司法作为处理基层案件的保障。在款首与流官的配合下,侗族基层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为案犯、中人求情从宽,案犯诬赖、再犯时送官惩处,严重犯罪由乡团捉拿案犯送官究治,窝藏罪犯者须认缴案犯并由官府究办,超出侗族基层乡团可控能力的匪盗,由款首请求官府出兵援助。总的来说,在“流官—款组织”治理模式下,侗族基层向着公序良俗的方向发展。

  • 单位
    南通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