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关于通用人工智能体的道德地位问题存在三种判断,即通用人工智能体是道德主体、人工主体或超级主体。支撑这三种判断的哲学思维模式是实体论的、关系论的和进化论的。这三种哲学模式都存在不足之处:实体论思维模式的道德主体判断在本体论层面无法证实或证伪;关系论思维模式的道德主体判断容易引发相对主义;进化论思维模式的超级主体判断会导致标准缺失。要改进这些不足,一方面,要改变判断思路,将后置性判断转变为前置性判断;另一方面,需要综合运用实体论、关系论和进化论的哲学思维模式,探讨通用人工智能体在不同发展时期的道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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