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郊的一切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允许广大农户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拥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然而,由于各种操作和实践条件的限制,在我国大部分的农村(经济较发达除外)大多数的土地的实际控制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如村干部等基层干部。整个征收和出让实践中,从法律层面权力分配,到地方政府实际操作以及补偿金的发放,可以发现作为征收和出让实践中另一个主体——依靠土地谋求生存保障的农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并且,没有话语权的农民群体往往权益被忽视、利益被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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