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合作主要是基于治理性资源和运作性资源的交换与合作,但两者关系并不完全对等。地方政府基于对社会组织治理性资源的依赖,进而延伸出对其运作性资源的需要;社会组织则多依赖政府的治理性资源而获得合法性和便利性,需要政府运作性资源来保障组织运作的资金和场所等。然而,一方面当前社会组织的运作性资源水平参差不齐,其治理性资源需要政府背书,另一方面能够为政府提供类似资源的主体还可能有社区组织或企业等,所以社会组织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对等。地方政府将其关键能力从直接生产服务转向合同管理,社会组织提高临床干预等可替代性较弱的专业能力是促进政社关系平等和良性互动的重要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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