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524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制度,该制度在行使范围、目的实现途径、产生原因以及涵摄范围等方面,与代位权、债务承担、债权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代为清偿等制度之间存在根本性差异。第三人代位清偿制度在非限制适用情况下,需满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履行以及债权人不得拒绝等要件。法律效果上,因清偿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相对关系之差异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第三人得享有代位清偿之权利,在为实际清偿后发生债权移转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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