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主动构建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需要以搭建完善的企业刑事合规评价机制(刑事激励措施)为前提条件。当前企业刑事合规评价机制的搭建仅存在于刑事程序性方面,将企业刑事合规评价融入犯罪论体系,一方面意在为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在刑法教义层面寻求到恰当的位置,使得该制度在刑事法框架内良性运转;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为程序性企业刑事合规评价措施提供实体法基础,也即在实体法层面分析刑事合规评价制度的正当性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