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利主体的明确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至关重要。法的正义价值、劳动价值理论以及版权二元主体观为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提供法理依据,国际社会的尝试也证明群体权利主体模式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文章分析群体权利主体模式在我国的可行性,通过族群和地域对群体进行辨识,并从明确群体内涵、创新法定代理制度方面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群体权利主体的权利,探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群体权利主体的制度构建,从而更好地利用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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