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79年《刑法》并无刑事责任的专门规定,1997年《刑法》作出了开创性的立法,刑法修正案的修补性立法、附属刑法的填充性立法、刑事诉讼法的辐射性立法相继跟进。刑法典颁行四十年来,刑事责任的立法取得了立法体例奠定核心地位、总则规定彰显基本功能、分则规定供给司法价值、与理论体系的有效呼应等显著成绩。但也存在立法地位的不均衡、立法内容的显著差距、立法质量的不对等性等问题,使刑法学基本范畴的贯彻不足;还存在静态有余而动态不足、由立法到司法的功能枢纽梗阻等问题,导致对刑事责任的司法属性的体认乏力。展望新时代背景下的刑事责任立法,应通过理论学说的科学反映、刑事责任本体要素的法定化、刑事司法的有益引导,充分达致理论体系引领专属立法发展的新气象;以总则专章规定的立法体例,全面拓宽与落实前瞻性的立法建言。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