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院与仲裁庭在决定仲裁庭管辖权方面如何分工,仲裁庭是否具有决定自身管辖权的权力,这是长期以来在仲裁理论与实践中不断争论的问题,尤其是在中国。本文从分析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的概念及分类、法律渊源、仲裁的三个阶段入手,总结概括国际上广泛通行的理念与做法。同时,结合中国立法与实践,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为模本提出改进设想,以促进仲裁为"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服务,提高中国仲裁在国际上的公信力。文章集中论述仲裁管辖权,在阐述商事仲裁管辖权分类、释明积极与消极自裁管辖权、仲裁三段性,主张中国应采取积极自裁管辖权机制方面,具有一定的特点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