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国际投资输入和输出的双向大国,中国应当高度重视投资条约的解释问题,关注和研究投资仲裁实践及其对国际投资法发展变化的重大影响。仲裁庭在援引先例解释投资条约的过程中,对投资条约的抽象条款进行了具体化阐述,使它们成为了可适用的国际法,这个过程也是一个事实上的造法过程。但仲裁庭属临时组建且相互之间不具有层级关系等因素,又使得援引先例造法出现诸如不一致性、违背缔约国真实意图、不准确性等一系列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仲裁庭相互之间以及仲裁庭与缔约国之间的对话与协调,更需要仲裁庭自身对国际法的可预见性、准确性、合法性等几大价值目标的不懈追求。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