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之间的民事侵权是否应当受到法律救济以及如何救济,仍然存在争议。婚内侵权法律救济的法理基础在于夫妻之间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民事主体人格平等与人格独立皆符合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理适用规则。婚内侵权法律救济可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正予以解决,即废除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新确认婚内侵权的可诉性。婚内侵权法律救济应在制定《民法典》时予以立法完善,着重规范婚内侵权的请求权基础和法律救济的保障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