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数论本身是复杂的抽象规定和理论总结,而罪数论适用则是将罪数形态适用到具体"事实"之上。罪数理论与罪数论适用理论的差异非常明显,罪数论注重于罪数形态的构造与分析,而罪数论的适用理论则注重于将具体罪数形态适用于客观事实之上。实体法中的罪数论通过对各罪数形态内在的复杂结构性特征进行揭示来探寻具体的处断结果,在将具体罪数形态付诸刑事诉讼时,罪数形态的诉讼客体与单纯一罪的诉讼客体存在明显差异。不宜将具体罪数形态的内在结构与特征作为大前提进行适用,应将罪数形态进行"立体化"的解析,从诉讼客体同一性与单一性的角度对罪数论的诉讼客体进行立体化构建,同时也需要注意规范设定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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