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自然资源立法没有统一,对不同种类的自然资源分别规定不同的争议类型,并对不同的争议类型规定了与之相对应的纠纷解决模式。包含公力救济、行政处理以及司法处理三种模式。看似精细,实际上模式混乱。应该对各类自然资源统一争议解决模式,对围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以及经特许取得的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这三种权利产生的争议采取行政处理模式,对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适用《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争议解决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