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环境诉权包括环境私益诉权、环境公益诉权和环境生态诉权,实则,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框架下,环境诉权只应当表达为环境公益诉权,即环境诉权仅存在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内,环保公益组织和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环境诉权主体。围绕环境诉权主体原告资格、环境诉权主体的生态恢复责任诉讼请求作出新的设置和调整,能更好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环境治理法治化中的制度作用,是更好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可行性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