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不同税制下,水电工程的计税方式、发票抵扣方式存在差异,导致“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在工程进度款结算中“甲供类”项目的费用存在重复留抵税的问题。本文根据“营改增”前后水电工程“甲供类”项目计价的特点,对水电工程进度款结算中“甲供类”费用税务问题进行分析,“营改增”后对新建水电项目,提出了两种方案;对“老”项目,提出了三种方案,以规避建设单位“甲供类”项目费用重复留抵税的税务风险。

  • 单位
    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丰宁抽水蓄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