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上欲将他人财物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就具有非法所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财物未过手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事实上对财物的支配权。赃款赃物的去向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本文认为将2007年《意见》中认定受贿中授意给予的对象限定在特定关系人的观点并不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