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随着网络技术发展步入了以大数据为核心的网络3.0时代,数据法益的刑法保护需求日益凸显。基于对网络数据犯罪内涵的重新认识,对其刑法规制的体系重塑应当基于数据生命周期的全覆盖与网络数据犯罪客观归罪标准的建立。首先,数据完整性、保密性与可用性保护需求贯穿数据从诞生到销毁的整个生命周期,为数据法益的完整保护提供了突破口。其次,在坚持“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确定入罪门槛,明确罪质界定并完善罪量标准则为网络数据犯罪客观归罪标准的建立提供了依据。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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