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党内法规建设的不断推进,目前已经形成了层级分明的党内法规效力位阶体系,主要可以从法规名称与制定主体两个角度加以区分。为防范与解决党内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了上位规定优先、新规定优先、特别规定优先三项原则以及事前防范与事后控制机制,但相关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在形式特征方面存在差异,但调整内容有所重合,因此两者之间的效力关系也需予以专门分析。在论及党内法规效力问题时,还需要准确理解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精神实质,即党内法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而且在对党员适用国家法律追究法律责任之前要先依据党的纪律追究党纪责任,不能简单理解为党纪效力高于国法,或适用党的纪律之后就不再适用国家法律。

  • 单位
    国防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