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制度中“如实供述”的理解与认定

作者:王飞跃
来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33(05): 47-51.
DOI:10.3969/j.issn.1001-5981.2009.05.008

摘要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判断,应当结合影响行为人供述的认识过程、记忆过程和表达过程进行。行为人以其表达能力将其对犯罪事实的记忆保存及时向办案机关进行足够叙述,就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首制度中,应当建立"如实供述"有利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程度与自首从宽处罚幅度的对应关系。余罪自首中,行为人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同一选择性罪名的,只要前后行为对应的具体构成要件存在差异就应当认定为"不同种罪行";行为人主动交代的行为是否属于"不同种罪行",应以生效裁判对行为人主动交代行为的定性为依据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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