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积极刑法观和全面犯罪化论在殴打伤害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轻微暴力行为入刑论在我国学界支持者众多。但无论是从正当性、必要性还是可行性的角度分析,轻微暴力行为均不宜入刑。首先,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缺乏正当性。在我国刑法采用定性加定量立法模式的背景下,轻微暴力行为的不法程度没有达到犯罪化的要求。而且,我国刑法采用定性加定量的立法模式具有妥当性。其次,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缺乏必要性。我国法律对殴打伤害行为的威慑力是充足的,即便认为确有必要提升法律对殴打伤害行为的威慑力,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方法也不是轻微暴力行为入刑。最后,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缺乏可行性。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的成本是危险驾驶罪的两倍,超出了社会可以承受的最大限度,而轻微暴力行为入刑的收益却极为有限。轻微暴力行为入刑论在我国学界盛行,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目前的刑法立法论研究或许陷入了某种方法论误区。刑法立法论研究要同时处理好宏观与微观、本国与他国、定性与定量、成本与收益四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