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在污染环境罪中规定,将排放、倾倒、处置环境污染物作为构成犯罪的三种基本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中对于"排放、倾倒"的认定与其字面含义相去不远,但"处置"的词义较广,且本罪没有兜底条款,更没有关于处置行为的司法解释,因而,对"处置"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处理行为,如具备刑事处罚性的非法购买、出售、提供、运输、无证露天堆放环境污染物等行为,在不能认定为排放、倾倒行为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处置行为,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