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被指控者的"认罪认罚"自主意愿与国家的"从宽从简"制度供给之间的利益博弈。一、程序选择的"认罪"前提(一)实体认罪和程序选择的二元合意。在纠纷解决型或者政策实施型的不同国家,被告人的认罪可能会影响到证据调查方式和诉讼程序选择。然而在我国,认罪并不必然带来程序从简的自然结果,但是被告人对从简程序的选择以认罪甚至认罚为前提。因此,从简程序的适用至少应有实体认罪和程序选择上的二重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