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字化时代,政府通过对个人及组织数据的采集、处理及应用,不断增强“数据权力”从而促成“数治”。国家机关可通过对个人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加强公权力,私主体可从中获得高收益。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告知同意机制”流于形式,且法条规定的适用例外情形无法囊括现有司法实践,因此,需灵活运用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来调节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两者间的平衡。笔者通过对上述原则进行解读,探究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明晰具体适用情形,从而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法律规范,实现个人信息数据使用与保护两者间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