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2日,某投资公司与某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对其固定资产或相关权益进行拍卖,具体项目以委托人提供的项目清单为准,拍卖工作内容包括前期项目调查、清查、分类、拟订拍卖方案、拍卖、协助标的移交、协助委托人办理标的过户等;拍卖人在拍卖招商过程中,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内在品质及瑕疵,委托人就已告知拍卖人的瑕疵对拍卖人和买受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拍卖人应在买受人成交价款到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