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今社会生育不再是女性的义务,而是个人自主意识决定的权利。但是当男性的生育权与女性的生育权冲突时,法律应当如何调整,法院应当如何裁判,目前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法。由于生理因素,女性作为生育的主体在法律上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所以法律在维护男性的生育权时,应当以女性的生育权不被侵犯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