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2020年《著作权法》重构了“广播权”,明确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限,但作为全新的业务模式,IPTV回看服务行为性质认定在学界和实务界仍存在很大争议。从学理对比分析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IPTV回看服务具有远程传播、交互式传播、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等信息网络传播的特征,不属于广播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