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利放贷是一种利弊兼有的经济活动,关于其是否入罪、如何入罪存在较大的理论纷争。目前司法机关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选择以非法经营罪惩治高利贷活动。然而,通过刑法直接高压管控利率并不利于经济社会良性发展,民间放贷活动的社会危害并非源于获取高利,而往往出自放贷行为导致的恶性衍生行为。高利放贷虽然可能滋生衍生性危害,但其产生具有合理性,也有必然性,不宜一刀切式入罪。为此,对于民间放贷行为,应采取分类治理与重点治理相结合的思路。将不同类型的高利放贷活动区别对待,刑法重点规制社会危害性较强的暴力型、欺诈型放贷,而社会危害性较弱的高利贷类型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