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种子法》修订以来,强化了对种子市场监管当中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要求,意在建立良好的可追溯体系,切实有效地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工作实践中该项设计并未引起种子市场各个主体的高度重视,致使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问题重重,不能够较好发挥其应有的制度设计作用。本文作者通过对上述问题逐一探讨,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