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经过长期的立法与规划管理实践,形成了联邦、州和地区的空间秩序规划与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相互协调的空间管理机制。三者除了在空间要素上各有侧重点,其依法管理的约束对象也存在差别。综合的、跨地方的、指导性的空间秩序规划通过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目标约束公共机构,基于地方自治的城市规划依法对具体的建设实施进行管理,针对特定用途或综合用途协调的专项规划在特定项目上具有优先权。本文基于对德国空间研究与州域规划学会和杜塞尔多夫行政区地区发展32号办公室的采访,对比了三类规划的空间要素,对法定的"双向反馈原则"和有关冲突协调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总结了德国规划实现有效空间管理的协调机制,为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依法构建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