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民间借贷作为银行借贷的一种有益补充,其法律规范相对薄弱。在司法实践中,因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中的"其他费用"理解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严重,造成司法公信力的负面影响。本文以合同已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或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前提设定下,通过对该条款进行解释学分析,辨析律师费是否属于"其他费用",并提出解决方案,以厘清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