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翻译实践中译者的主体性不可忽视,传统翻译理论要求译者处于"隐形"状态,译者不能带有任何主体性。法律英语作为专业类应用语言,它注重法律知识背景,讲究语言的专业性,同时也有不可规避的模糊性特征。为实现不同法律体系语言的对接,法律英语翻译实践更需要译者"显形"。从理论上看,解构主义关于译者任务的解析对译者的主体性地位给予极大地肯定和支持。从实践上看,为准确地表述法律条文和概念更需要译者找准术语的专业含义,灵活处理语言的模糊现象,实现语言功能的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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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