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法促推企业合规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点面向,亦契合我国行政模式由国家行政逐渐转向公共行政的流变趋势。据此,在规范依据上,立法机关在相关法律中应明确各主体在企业合规中的责任与义务,同时把握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体系化协调。在理论发展上,现代政府与企业更多选择“协商—合作”的新型模式,企业合规的发展正体现了该模式下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与治理范式的更新,并推动其在权力与职能配置上的优化。在优化路径上,行政激励能兼顾引导合规发展与预防犯罪的双重功能;行刑合规一体化能发挥协同治理的优势,在程序和实体全方位监督企业合规管理的改造流程;第三方监管机制在借鉴域外积极经验的基础上克服固有短板,打造满足我国现实需要的本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