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碳排放权融资担保制度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步骤,但我国碳排放权融资担保法律制度的欠缺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相关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引入修正的双阶理论能够赋予碳排放权融资担保制度坚实的法理基础。在此基础上,宜将碳排放权融资担保的方式设定为权利质权,其权利行使宜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权利的实现则可通过赋予碳排放权质权人以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方式来达到,权利救济方式为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