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近日,北京市国税稽查部门在对某集团下属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存在如下问题:该公司为员工报销通讯费,但取得的发票"抬头"为个人,不是公司名称,而且员工的手机和sim卡均为个人所有,不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因此要求进行税前调整。但该公司认为此情况不应属于涉税问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企业方面的观点面对国税稽查的问题,该公司意见如下:第一,为员工报销通讯费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该公司认为:现代社会,员工使用手机是很正常的,可以使商务活动不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