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初步证据这一概念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运用广泛,却因其内涵不清、规则不明导致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初步证据的适用存在极大的随意性。通过对初步证据的适用情况进行梳理,可将初步证据分为证明紧迫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证明程序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证明前提性事实的初步证据以及证明要件事实的初步证据四类。其中,前三类初步证据发源于本土司法实践,与大陆法系的疏明规则相类似,可产生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降低证明标准以及转移具体举证责任的效果;而第四类证明要件事实的初步证据规范来源于英美法系,与我国司法实践已不相适应,应予修改完善。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