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原来置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之中,后来挪移至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中。这一位移的结果,表明高空抛物罪的规制对象和保护法益均发生了重大变更。然而,立法这一变更并不可取,有导致增设高空抛物罪以保护公共安全的规范目的落空之虞。对此,唯有加强对法条的解释才是出路,即通过合理的体系解释,根据高空抛物行为侵犯的具体法益,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高空抛物罪等罪名论处。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