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一国两制三法系”的法秩序下,粤港澳三地分别适用不同的公共卫生法律规范,造成大湾区公共卫生事务缺乏统一的规则体系,进而诱发公共卫生区际法律冲突,直接弱化粤港澳三地协同抗击全球性疫情的实效。在“合作型法治”的驱动下,粤港澳主要采取软法方式推动大湾区公共卫生法治协同建设,力求优化三地公共卫生规范资源的配置,但面临约束力不足的现实束缚,立法协同整体处于松散状态。为此,宜从三个方面调适大湾区公共卫生区际法律冲突:首先,由回应型立法理念向“预防—回应”型立法理念转变。其次,因应公共卫生法治协同的精细化要求,应确立“详尽型为主、纲领型为辅”的立法形式。最后,围绕“规范基础+区际行政协议+区域示范法”健全协同型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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