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优化城市地方性法规体系的目的在于满足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它可提高城市现代治理的立法需求契合度,可作为评价城市立法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可平衡立法供需结构来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可转变城市治理理念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当前我国城市地方性法规体系还存在协调性和系统性有待提升,为民性体现得不够充分,供需平衡性依旧需要提高,精准性和精细化仍然不够强以及贯彻新发展理念的主动性有待加强等问题。优化城市地方性法规体系,需要促进法规内部的有机协调和系统配套,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民立法,需要注重法规供需动态平衡并适当放宽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以拓展城市治理维度,需要以问题与需求为导向精细化立法,需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城市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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