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论中传统的定罪量刑"三段论"不能合理解决所有现实案件,还有可能产生司法判断的法条主义倾向,并导致罪刑的失衡。以刑制罪理论提倡以量刑上的考虑制约司法定罪的判断,是对传统定罪量刑理论的重要补充。将刑事政策中的实质考量因素引入定罪的过程,有利于实现刑法裁判中定罪环节与量刑环节的良性互动,使刑法判断的结论能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有利于增强公众对刑法的认同,使刑法的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