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用责任具有法律责任的本质特征,但又与传统法律责任形式之间存在异质性,是独立法律责任,具有鲜明的人格性特质。我国信用责任制度由于缺乏对其人格性认知,存在人格意志性忽视、人格判定任意性及人格动态性缺乏跟踪等问题,亟需理论和制度的改造。借鉴行为人刑法重构,以人格性建构信用责任理论,应当以失信人格为归责对象,以矫正失信人格为目标。我国信用责任制度应对信用人格进行客观、完整性构建,并在人格缺位时设置责任豁免,以及优化信用责任的人格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