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动决策算法能够替代人类做出决定,其在便捷了社会生活的同时也使得个体有遭受算法不公的危险。作为因应之道的算法解释权路径因技术障碍适用范围有限,因过度扰乱商业经营而不具备规范的合理性;算法应用拒绝权路径使得个体可以事先地、全面地拒绝自动决策算法对自身事务的处理,严重危及了自动决策算法的应用,应为法秩序所拒绝。我国应当在不损及自动决策算法创新价值的前提下建构一套个人对抗算法暴政的私权体系:数据主体不得请求企业解释自动决策算法的决策逻辑,但可以请求告知决策依据的自身数据;数据主体不得事先地拒绝自动决策算法的应用,但可以拒绝接受自动决策算法结果;在特定情况下,数据企业可以对抗数据主体算法结果拒绝权,但应采取合理的程序性措施确保个体申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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