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有错必纠”原则,行政机关对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权自我纠错,但“有错必纠”并非没有界限。就婚姻登记机关超越职权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因“被解除的婚姻关系具有不可逆转性”,它构成了对婚姻登记机关自我纠错的限定。离婚登记行为一经作出,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即使离婚登记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超越职权作出的,也不能通过自我纠错的方式确认其无效。保留超越职权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的法效力,可以由有权机关以确认违法或者追认合法的方式予以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