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2016年起加强了证券行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试点和建设,在机构设置和规则创设上取得了进展,但现有机制仍存在不足与优化空间.日本在证券代表诉讼制度、诉讼文化以及金融监管模式等方面与我国相似度较高,其证券行业纠纷调解制度运行良好,尤其是证券金融商品斡旋咨询中心的相关经验值得我国参考.我国应以日本相关经验为镜,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增强对投资者的倾斜保护,提升调解组织中立性和权威性,优化程序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