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首要任务,我国刑法应当为此做出贡献,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领域被广泛使用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应当成为加强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有力支撑。但是,在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审判实践中,通过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并没有成为定罪量刑的独立依据,使刑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化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为了在污染环境罪的审判实践中更好地应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作为一种独立的定罪量刑因素的作用,我国应当通过规范性刑事法律文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非财产性损害性质,确定严重生态环境损害和特别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具体标准,对虚拟治理成本法的使用作适当限制,并在黄河流域污染环境罪的审判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