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为维护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而对当事人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进行干预和限制的方式通常为认定合同无效,但对合同无效认定后的当事人获益处置并未详加规定,本文借助国外和国内相关法律规范之目的并结合国内裁判案例分析后,认为针对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当事人不存在损失,反而存在获益的情形应当依据增值价值形成的贡献、功劳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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