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商性司法与未决羁押适用之间存在双向影响关系:协商性司法客观上有利于减少未决羁押的适用,尤其是缩短羁押的期限;未决羁押的适用可能加剧协商的不平等,甚至沦为压迫式协商的工具。在未决羁押正当适用方面确立的一系列程序保障措施,有助于缩减、控制未决羁押对协商自愿性的负面影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背景下的未决羁押适用并未呈现出完全理想的状态: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限制未决羁押适用方面的正向影响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另一方面,未决羁押影响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可能性难以排除。就今后完善的方向而言,应当在未决羁押制度独立设置的基础上,确立“羁押是例外,非羁押是原则”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这种新兴司法模式在减少未决羁押适用方面的积极作用,并预防、抑制未决羁押的适用可能对认罪认罚自愿性造成的负面影响。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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