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劳动合同作为待履行合同中的一种又独具特色。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劳动合同处断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单方解除权,然而我国目前尚未系统规定之。应及时调整立法结构,将“待履行劳动合同”作为“待履行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当中;还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构建起覆盖破产整个阶段的劳动合同解除规则,并且不应一刀切地将终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唯一结果,为“转让型清算”留下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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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