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恐类犯罪是一个体系性的概念,大部分具体的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的恐怖型犯罪适用同一罪名,传统的评价方式是在普通犯罪成立的基础上经特别考量后予以定性的。但两类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和不法内涵可能并非完全一致,本文主张参考"特别主观要素"中选择性主观要素在定罪中的作用,在不法行为构成要件阶段即对两类犯罪区分定性,并以此作为责任的评价基础。